杏盛学术道德行为规范
日期:2022-08-10  作者😥: 来源:  浏览量🤯:275

第一章 总  则

一、 为维护学术道德,严明学术纪律,规范学术行为,防止学术腐败,鼓励科研创新,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和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杏盛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》,结合杏盛实际🕍,特制定本规范🤱🚦。

二、 本规范适用于杏盛各类人员(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所有以杏盛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)。

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

三🙆🏿‍♂️、 在学术活动中📮,应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🤷🏽‍♀️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🚮、法规🙏🏻,恪守学术道德👨‍💻。

四⚂、 科学研究规范

(一)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🤾🏼,科学设计研究方案。

(二)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🤾,需要本人签名的,不得由他人代替🍞;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👹,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🧑🏽‍🎨、学术成果,不得伪造专家评价👩🏿‍🚀、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。

(三)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👨,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,不得捏造、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。

(四)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,应遵守项目审批(或委托)单位的规定👳🏿‍♂️,按期开展项目研究🤵🏽、接受中期检查、上报阶段成果、按时结题。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🚬,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👨🏻‍🦱⌛️。

五⬅️、 学术引文规范

(一)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。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。凡引用他人观点💌、方案💁🏽‍♀️、资料🦙、数据等,均应注明出处🦬。

1. 引用文献为图书者☺️,须注明编👨🏼‍🦲😂、著者姓名、版本、出版社、出版时间、页码🫄🏼;为期刊者🚽,须注明作者姓名篇名、卷次🥼、时间⚗️🤽🏼、起止页码🙅🏻。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💶。

2. 凡转引文献,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,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。

3. 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。

(二)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、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🥂,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🚬。

(三)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🧙🏻、评论🧚‍♀️、引用和注释🦷,应力求全面🧏🏻‍♀️、客观、公允💜🚢、准确👩‍🎓🧘🏼,不得伪注💂🏿‍♀️、伪造🔞、篡改文献和数据等👩🏿‍🦲。

六、 发表论文、出版论著规范

(一)论文、论著等作品发表时,应标注作者单位。

1.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。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,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,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。

2. 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、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,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👨🏻‍🦱。

(二)图书出版时,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👩🏽‍🎤,即准确界定“著”⏸、“编著”、“主编”、“参编”、“译”、“校”、“注”、“资料汇编”等不同的创作类型。

(三)不得一稿多投🧚🏿‍♂️👩🏼‍🍳,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、出版社发表。

七、 学术成果规范

(一)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、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。

(二)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,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😝;若需修改,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🩸,并征得其同意🦸‍♀️。

(三)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,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🤷🏽,不得弄虚作假🧚🏻🚛。

八、 学术评价规范

(一)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
(二)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👨‍🔧、标准合理,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,实行回避制度、民主表决制度🚌,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✬。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,并对评议过程保密,对不当评价、虚假评价🤱🏿🐦、泄密🍫、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。

(三)在参与各种推荐、评审、鉴定🏄🏽‍♀️、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🍄,应不徇私情🙎🏿,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🤴。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、介绍时,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🛸。

第三章 学术道德问题的认定

九、 校学术委员会🤳🏿、纪检部门与科研处共同负责维护学术道德。

(一)纪检部门与科研处负责受理对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、投诉👂🏿,进行调查👨🏿‍🚒🦴,提出认定与仲裁意见。

(二)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和仲裁意见💞,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惩处与否。

十🩻、 下列行为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🦸🏻‍♀️:

(一)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😞,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,或将他人的观点🚣🏼、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,或直接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👗😚。

(二)虚构、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。

(三)通过媒体故意夸大🧘、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、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🍸。

(四)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,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,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🧑🏿‍🦲➙。

(五)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、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🧑🏻‍🦳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😽。

(六)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🚴🏼。

十一、 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🧑‍🦲:

(一)纪检部门🦋、科研处应在接到举报后🤽🏿‍♀️,在了解掌握一定事实的基础上,会同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、解释,然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。

(二)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,由纪检部门与科研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,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。

(三)调查组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,就举报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。

(四)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审议,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,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相关规定,做出相应惩处的决定。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,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,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😪。

(五)如果当事人(包括举报人与被举报人)对审议结果不满,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5日内✌🏽,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重新审定请求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的结果则为最终审议结果,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。

(六)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,必须采取适当措施⛔️,保护举报人和证人。

第四章 惩戒措施

十二📂、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🙎🏻,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🌜。

(一)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杏盛教职工,处理办法如下🏊:

1.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🥚,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🤴,杏盛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🤷‍♂️、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;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及奖励;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;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🧑🏼‍🎄;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。同时😔🍄,当年内在教师聘任🍷、职称(职务)晋升、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🧚🏿‍♂️,以及评优、评先等事项中,实行一票否决🧙。

2.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,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🫱,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,三年内在教师聘任🦁、职称(职务)晋升🙇🏽、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,以及评优、评先等事项中,实行一票否决😶👨🏼‍🔬。

3.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🧘‍♂️,除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,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、开除留用察看、开除等行政处分🌯。

4.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,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🔍。对于有人检举揭发,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🛌🏽💆🏻‍♂️,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。对于捏造事实🎅🏿🟦,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𓀗。

5.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,加重处理🤏🏿。

十三、 杏盛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🔳,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惩戒决定🧚‍♂️。

十四、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科研处负责解释👨‍🦱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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